2018-12-27 09:39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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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
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最大亮点:
1.对工资薪金、劳务报酬、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4项收入,按年计税。
2.新设了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、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。
二、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
1、由单位按月预扣税款时
除大病医疗以外,子女教育、赡养老人、住房贷款利息、住房租金、继续教育,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,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。首次享受时,纳税人填报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》给任职受雇单位,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,像“三险一金”一样,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
2、自行申报办理
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,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,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:
①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;
②没有工资、薪金所得,但有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;
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;
④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。
3、有关补扣措施
一个纳税年度内,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,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、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,大家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,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,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。
三、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标准和条件
1、子女教育
(1)起止时间
学前教育: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;
全日制学历教育:子女接受义务教育、高中教育、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——教育结束当月
特别提示: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,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,可连续扣除。
(2)备查资料
境内接受教育: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;
境外接受教育: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、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
2、继续教育
(1)享受条件
1)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
2)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职业资格具体范围,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。
(2)标准方式
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:每月400元;
职业资格继续教育:3600元/年。
(3)起止时间
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: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
同一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。
职业资格继续教育: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(批准)日期的所属年度,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。
需要提醒的是,专扣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,该证书应当为2019年后取得。
(4)备查资料
职业资格继续教育:
技能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
3、住房贷款利息
(1)享受条件
本人或者配偶,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,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,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。
(2)标准方式
每月1000元,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
扣除人:夫妻双方约定,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。
确定后,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
(3)起止时间
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,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。
(4)备查资料
住房贷款合同、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。
4、住房租金
(1)享受条件
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,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1)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;
2)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;
3)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,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。也就是说,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
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,不能同时享受。
(2)标准方式
1)直辖市、省会(首府)城市、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:每月1500元;
2)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:每月1100元;
3)除上述城市以外的,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(含)的城市:每月800元。
4)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,只能由一方扣除,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;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,且无房的,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。
(3)起止时间
租赁合同(协议)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——租赁期结束的当月;提前终止合同(协议)的,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。
(4)备查资料
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.
5、赡养老人
(1)享受条件
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(含)
被赡养人——父母(生父母、继父母、养父母),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(2)标准方式
纳税人为独生子女:每月2000元;
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,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,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。
(3)起止时间
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。
(4)备查资料
采取约定或指定分摊的,需留存分摊协议。
6、大病医疗
(1)享受条件
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,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。
(2)标准方式
新税法实施首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,要在2020年才能办理。
(3)起止时间
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,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,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(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)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,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。
(4)备查资料
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;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。
【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方法】
1、纸质模板
可以就近到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领取已经印制好的信息表格,或是到单位负责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部门去领取,还可以登录税务总局或各省、市税务机关官网,下载表格电子版并自行打印出来。
通过以上三种中任何一种方式,把填写好的纸质表格可以提交给单位,单位如实录入扣缴端软件,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通过扣缴端软件提交给税务机关,同时将纸质表留存备查。
2、电子模板
由单位发放,扣缴客户端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】-选择任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-【导入】-【模板下载】;或是到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。
把电子模板报送给单位的,单位将电子模板信息导入扣缴端软件,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通过扣缴端软件提交给税务机。同时将电子模板内容打印,经员工签字、单位盖章后留存备查。
3、远程办税端
2019年1月1日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: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“个人所得税”& 各省电子局网站。
(1)单位扣
通过远程办税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,但仍希望在扣缴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。这时,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选择,把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全量推送至单位,单位在使用扣缴端软件时,在“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”模块,选择需要同步的专项扣除项目,点击更新,即可以获取员工已经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。
(2)自行扣
通过远程办税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,也直接选择在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税务机关会在汇算清缴期内,根据已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及纳税申报信息,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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